大理爱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01MA6PMLT96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太和街道阳南村大凤路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税一稽罚﹝2025﹞30号
1.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2.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一)该公司通过账外经营的方式少计收入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400,336.58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虚假纳税申报并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38项第一档的裁量基准,依法对该公司上述偷税行为依法处以少缴税款400,336.58元50%的罚款,罚款金额200,168.2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参照《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类第45项第二档的裁量基准,依法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781.56元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890.79元。 以上两项罚款金额合计208,059.08元。
208059.08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