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福家生活超市机场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AM7TB7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小渡船街道机场路社区施州大道20号4号门面(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3〕369号
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4月25日)、红皮花生米(购进日期:2023年4月2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后分别于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29日签发了豇豆、红皮花生米的检验报告,其中编号为NO:FHN20230416094的豇豆《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FHN20230416095的红皮花生米《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分别于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30将上述豇豆、红皮花生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22801566230253、XBJ23422801566230260)送达当事人,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恩市市监责改(2023)052531号、恩市市监责改(2023)053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排查整改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当事人购进被抽样检验的豇豆、红皮花生米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取了进货票据,未查验豇豆、红皮花生米的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提供的豇豆快速检测报告《两湖市场农产品农残快检报告单》上未注明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产品批号等信息,不能证明是涉案批次豇豆的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豇豆、红皮花生米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另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进销账目,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红皮花生米的购进、销售情况为:1.豇豆系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从恩施市华硒批发市场S栋74号的蔬菜批发商邓文强处购进,购进数量:2.75kg,购进单价8元/kg,进货总金额22元,销售价格11.96元/kg,销售了2.75kg(含抽检购买的2.532kg),销售金额32.89元,获利10.89元,无库存。2.红皮花生米系当事人从恩施市马鞍山路41号华硒市场S栋101商铺的经营者赵礼处购进,当事人于2023年4月22日购进2.5kg, 2023年4月25日购进1.5kg,共计购进4kg,购进价格:16元/kg,进货总金额64元,销售价格:21.6元/kg,销售了4kg(含抽检购买的2.57kg),销售金额共86.4元,获利22.4元。当事人称被抽检的红皮花生米中含有2023年4月22日购进未售完的部分和2023年4月25日购进的部分。经过对供货商的询问,当事人购进豇豆、红皮花生米的情况属实。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3.29元;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无关联性,本局决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3.29元;
3.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