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红姣艳鲜族料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CJUM05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福利镇花园小区南幢1号商服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为了宣传公司,支付集贤县达伟雕刻喷绘商店150元,用于制作户外牌匾。当事人在该户外牌匾中使用“狗肉有温肾助阳、壮力气、补血脉的功效 促进血液循环,改善性功能”这句话作为宣传用语,当事人自述这段话只是网上复制过来的,并没有证明材料。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及广告公司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制作户外牌匾的经过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场所真实存在;
3.经当事人确认的户外牌匾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在制作的户外牌匾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5. 当事人提供集贤县达伟雕刻喷绘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雕刻喷绘商店的主体经营资格;
6.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单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通过户外广告牌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支付制作户外牌匾费用。
罚款0.04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5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