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致坊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文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2MA49CQ2CX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路38号7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2
(2023)鄂1102民初3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黄**,中百仓储黄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团风店,湖北精致坊食品有限公司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2-09-20
(2022)鄂1303民初2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精致坊食品有限公司与随州市佳邻百货购物广场、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818.98元
民事案件
2
2023-04-08
2023-03-02
(2023)鄂1102民初3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湖北精致坊食品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经营食品销售的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自然人独资)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5月25日,当事人与四川省万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书》,委托四川省万丰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精致坊爽口菜,期限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从四川省万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15件,生产日期:2025年12月1日,购进价格:85元/件,金额 :1275元。2025年12月10日,当事人向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和安陆购物广场店分别销售上述批次“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各1件,销售价格:114元/件,销售金额:114×2=228元。
2025年12月25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销售的上述批次“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6年1月19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5120462),经抽检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g/kg,实测值为:0.138g/kg,超出标准指标为:0.03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在收到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反馈抽检不合格消息后,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已销售的2件“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进行召回,因上述2件“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已销售完毕,实际召回为0。2026年1月25日,当事人从库存的13件抽检不合格批次“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中抽取2袋送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6年1月29日通过物流将库存的“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退还给四川省万丰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1月30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W20260075),经抽检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g/kg,实测值为:0.0867g/kg,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5120462)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2月24日,四川省万丰食品有限公司将当事人退回的13件抽检不合格批次“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全部焚烧销毁。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114×15=171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22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2、处罚款6000元。
罚没款合计:6228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