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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叁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毅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E0UJM83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干河办事处复州大道291-3号(原干河办事处交通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29号
现查明,当事人陈述其店为个体经营,涉案食品原料都是在前期购进其他用量大的食品原料时顺便购买的,数量也不多。因为进货时间都比较久,具体什么时间和在什么地方买的都不记得了,没有留存相关购买票据,也没有保存相关的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买上述食品原料主要是因为看着比较有趣,想要试验开发新品。购买后就开封了部分用作新菜品的开发,有些没有开封一直存放在操作间里。但是这些食品原料具体使用情况没有记录,也不记得了。这些食品原料在研发新菜品之后就没有使用,也没有销售,时间一长就忘记清理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7种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除果鲜觅腐竹1袋、去皮生花生1袋、渔域干贝1瓶、大地鱼粉1瓶已开封外,其余食品原料均未开封。据当事人口述,果鲜觅腐竹进价是10元/袋,红太陽咸鸭蛋黄进价是8元/袋,去皮生花生进价是6元/袋,火腿筒子骨进价是30元/袋,渔域干贝进价是20元/瓶,大地鱼粉进价是20元/瓶,黄灯笼辣椒酱进价是10元/瓶。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合计104元。2026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03-613号)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6〕03-1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原料时未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违法所得计算:在询问时,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原料是用作新菜品的开发,但未建立相关使用记录,具体使用数量、对应成品销售数量及价款等信息无法准确陈述。截至现场检查时,涉案红太陽咸鸭蛋黄、火腿筒子骨和黄灯笼辣椒酱并未开封,未产生相关经营收益。为进一步查清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仙桃市监限提〔2026〕03-05号),明确要求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供涉案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对应成品的销售记录以及经营过程中合法必要支出的相关证据材料。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提供相关有效材料,亦未作出合理说明。根据涉案已开封产品货值金额,我局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5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涉案的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均放置于当事人门店操作间冰箱内和台面上,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使用可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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