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沙尚沐惟佳玖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漓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3MAC2RK1768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五矿青苑7栋负一楼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天市监处罚﹝2025﹞227号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并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四条 【裁量基准】 第1目:“从轻情节: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体《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511.68元;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5511.68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