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朔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菅会田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1MA13NG3J5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110国道666公里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5﹞JC-17号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21时许向1号储油罐卸入92号汽油,当事人称卸入油品是从山东京博新能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共3吨,以检验报告中密度746kg/m3,折算成体积为4021L。卸油前,油罐中存有余油3300L。卸油后,油罐中油品数量为7321L(3300L+4021L)。该油品成本单价为5.62元/L。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受我局委托,于2025年5月26日17时许对当事人1号油罐中92号汽油进行抽样,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后续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依据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硫含量,技术要求为≤10mg/kg,实测结果为13mg/kg。2025年5月26日22时许,当事人向1号储油罐再次卸入8吨汽油。2025年5月25日21时至5月26日22时(上次卸油截至本次卸油期间),当事人从1号油罐实际销售不合格油品6027.14L、销售金额为35258.75元(以上两数据是以当事人自5月25日8时至5月27日8时48小时期间平均每小时销售数据核算结果认定),标价与实际售价均为5.85元/L。因本次卸油前油罐中剩余的不合格油品1293.86L(7321L-6027.14L)与新卸入油品混合,已无法判定混合后油品质量情况,故认定本案不合格油品数量既为上次卸油截至本次卸油期间销售的数量6027.14L,违法产品货值金额既销售金额为35258.75元。销售产品成本为33872.53元(6027.14L*5.62元/L)。违法所得为1386.22元(35258.75元-33872.53元)。
1.罚款5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86.22元。罚没款合计58386.22元。
570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