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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锦鼎睿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栾晓莲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CMX8G88U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第1幢201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4﹞第117号
2024年08月08日09时4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第一幢20104室西安锦鼎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南京(雨花石)9条、中华(金中支)4条、中华(细支)5条、中华(双中支)10条、南京(九五)1条、云烟(云端)1条,合计6个品种30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西安锦鼎睿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公司负责人张小兰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4年8月初在雁塔区多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公司负责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西安锦鼎睿商贸有限公司法进货总额为1747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本局另外查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对当事人西安锦鼎睿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西安锦鼎睿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0.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747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1747.00元整的罚款。
1747.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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