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浠水县伍界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BR9NKL2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3〕131号
-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啤酒(醇香啤酒)生产虾球的行为违反了此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裁量基准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0听雪花啤酒(醇香啤酒); 2.没收用超过保质期的啤酒制作的9kg虾球; 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