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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董公寺镇孙华江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华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6GU1C21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田沟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处罚[2024]200号
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从一个上门推销小郎酒的销售人员(冉军)处购进13件零19瓶小郎酒(24瓶/件、100ML/瓶、45%VOL),购进单价是10元/瓶。其中13件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等待销售。19瓶放置于汇川区董公寺任正琴副食店货架上销售,销售单价为15元/瓶,目前未销售出去。上述13件零19瓶小郎酒经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以上商品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小郎酒,45%VOL,100ml,兼香型白酒),侵犯了“郎”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购进该13件零19瓶小郎酒时并不知晓为假冒产品,但未向销售方索证索票、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经营总额为4965元,由于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有关移送涉案犯罪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冉卫刚、袁清猛对当事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田沟街上的汇川区董公寺镇孙华江副食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共3页;于2024年9月14日对孙华江销售的13件零19瓶小郎酒进行扣押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商品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涉案物品数量情况。 证据(二):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冉卫刚、袁清猛对孙华江第一次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孙华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经过及数量。 证据(三):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材料,证明孙华江销售的13件零19瓶小郎酒系假冒产品。侵犯了“郎”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四):汇川区董公寺镇孙华江副食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孙华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孙华江签名认可。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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