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一拉溪镇张勇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5BRKR5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一拉溪街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免罚〔202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从吉林市东北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吉林市船营区张丽波蔬菜批发购进批次为2024-07-12的油菜12斤,进价3元/斤,进货总价36元。当事人自称油菜售价每斤4.5元,已全部售出。2024年7月12日,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5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DC20249809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永吉县一拉溪镇张勇副食超市销售的2024-07-12批次油菜(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9日,本局已将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油菜售出12斤,共获利18元,货值金额54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涉及批次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从吉林市东北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吉林市船营区张丽波蔬菜批发购进批次为2024-07-12的油菜12斤,进价3元/斤,进货总价36元。当事人自称油菜售价每斤4.5元,已全部售出。2024年7月12日,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5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DC20249809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永吉县一拉溪镇张勇副食超市销售的2024-07-12批次油菜(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9日,本局已将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油菜售出12斤,共获利18元,货值金额54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涉及批次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
2024年10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免罚告〔202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且当事人销售的2024-07-12批次油菜数量为12斤,销售数量较少,情节较轻微。其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等材料。且当事人在签收检验报告前,亦不知其所销售的2024-07-12抽检批次油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没有主观故意,并且在签收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