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绛帐镇唯爱一母婴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4MA6XFC1928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车站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5〕40号
2025年6月12日,我局收到常某的“实名举报信”,常某称其2025年6月8日在扶风县绛帐镇母婴坊店(执照名称:扶风县绛帐镇唯爱一母婴用品店)购买了1盒“贝亲”牌奶嘴,后查询其为假冒侵权产品,常某要求予以查处。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贝亲/Pigeon”品牌奶嘴,贝亲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与咨询: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31/0118000020C019,其中品名:贝亲自然实感Ⅲ宽口径启衔奶嘴,型号SS,批号20250108EH17A, 共11个;型号S,批号20250103EH13A,共10 个;型号M ,批号20250107EH16A, 共12个;型号L ,批号20250107EH20A,共10个;型号LL ,批号20250108EH23A,共8个;品名:贝亲畅吸实感Ⅲ宽口径启衔奶嘴,型号3L,批号20250108EH18A, 共6个,总共57个。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过“Pigeon贝亲”微信官方公众号“查询真伪”逐一扫描该“贝亲/Pigeon”奶嘴包装盒上防伪码,均显示“非正品,本次防伪鉴别未通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贝亲/Pigeon”奶嘴共57个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有关证据,同日,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6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同当事人经营者马辉拆封查验了扣押的“贝亲/Pigeon”奶嘴外箱,从57个6种型号(SS/S/M/L/LL/3L)各取1个封存。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用邮政快递向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邮寄了该“贝亲/Pigeon”品牌奶嘴样品,附《鉴定委托书》,委托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该奶嘴是否假冒“贝亲/Pigeon”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鉴定。同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期间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鉴定期为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15日,扣押的时间不包括鉴定时间。
2025年7月14日,我局收到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寄来的《鉴定报告》和其公司资质、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资料及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后的“贝亲/Pigeon”奶嘴样品。鉴定结果为:经我公司鉴定,上述带有“贝亲”“Pigeon”母婴用品在外观包装、产品外观等各方面与正品均有差别,均为未经贝亲株式会社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侵犯贝亲株式会社“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22 日从微信代理商处(微信名称“A 贝亲-世喜 赫根奶瓶奶嘴-母婴批发”),联系进购“贝亲/Pigeon”奶嘴,型号SS、M各15个,型号S、L、LL、3L各10个,共70个,进货价12元/个,花费840元,通过快递发货给当事人。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未查验索要,当事人将其微信号已删除,供货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未留存,无法联系。进购后当事人以2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贝亲/Pigeon”奶嘴13个,其中型号SS已售出4个、型号M售出3个、型号LL售出2个、型号3L售出4个,型号S和L未售出,货值260元。现场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贝亲/Pigeon”奶嘴57个,货值1140元。以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嘴的货值共计1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的“实名举报信”复印件(共5页)1份,用以证明案件来源。
2.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提取当事人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个人身份。
4.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检查照片5张、微信公众号真伪鉴别截图照片3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附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1份,用以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奶嘴通过官方渠道扫码验证均显示“非正品”的事实。
5.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同经营者马辉共同对扣押的“贝亲/Pigeon”奶嘴取样的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2张,证明抽样情况。
6.我局向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邮寄《鉴定委托书》1份,和邮政快递包裹照片2张;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邮寄送达我局的“贝亲/Pigeon”奶嘴样品鉴定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奶嘴被鉴定为侵犯贝亲株式会社“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7.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Pigeon”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第5572671号)1张、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复印件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贝亲/Pigeon”奶嘴57个;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