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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贞丰县平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军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559636308X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 丰茂街道办(珉城社区)(电商批发物流综合商贸城)18幢3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贞丰市监处罚﹝2026﹞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在用户报装中,采取“其他费用”、“其他耗材”、“其他辅助性耗材”等项目名称对19户商业(非居民)用户收取政府已明令取消的燃气计量表具费,收费标准为340.6元/只至709元/只不等,多收金额共计12602.74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六)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117号)第六条“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规定,表具费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取消。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其退款。 本局于2026年5月20日直接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贞市监先告〔 2026 〕 2 号),告知当事人拟责令退款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退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2026年5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贞市监责退〔2026〕2号),截至2026年5月31日期限届满,已将12602.74清退完毕。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并退款,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局给予从轻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款3780.82元
3780.82元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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