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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海通石油经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异胜注册资本:68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1701416885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国道35公里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4
(2024)内06民终22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达拉特旗海通石油经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28
2020-06-30
(2019)内0621执16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路支行、包头劝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市监处罚﹝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加油站营业厅收银台内有安装“贝林油站管理系统”的电脑,“贝林油站管理系统”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在该管理系统中选择菜单栏的【IC卡管理】下拉菜单中选择【IC卡优惠】后,在该对话框中选择【优惠模式二】,通过对加油枪【优惠模式】和【优惠比率】数值的设定来实现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执法人员以此方式,现场对当事人的加油站在用的12条加油枪进行了计量检定,检定结果为示值误差不合格。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贝林油站管理系统》进行功能性测试,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报告编号:NO.202306038)证实当事人使用的《贝林油站管理系统》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系统数据库中可查询到修改“IC卡优惠等级定义”的操作记录,即当事人在被检查时段(2020年1月1日至检查时)有过1468次“IC卡优惠”的操作记录。查询加油明细表,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共有113094条加油数据,可以统计每次加油的金额。通过查阅《软件测试报告》的附件光盘中的“SystemLog-系统使用操作日志”该作弊系统的首次操作时间为2020年5月9日7:02:51,最后一次操作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18:19:49。经加油机主板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厂家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鉴定,6块加油机主板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均非原厂生产。根据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3060701、NO.2023071702)的附件可以统计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加油数据。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最后一次检定日期为2023年4月7日,通过查阅《软件测试报告》(报告编号:NO.202306038)的附件,可以计算出当事人在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的销售额为2195439.53元,当事人在此期间共缴纳税款7397.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1300.00元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鄂税二稽罚﹝2024﹞5号
(一)增值税达拉特旗海通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安装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管理系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未按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加油管理系统显示,2020年9月至12月共销售成品油447,235.19升,实现销售收入1,691,062.48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94,547.01元,可抵扣进项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194,547.01元,当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少缴增值税194,547.01元。2021年共销售成品油3,608,584.60升,实现销售收入19,580,844.50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252,663.53元,可抵扣进项57,852.64元,实际应纳增值税2,194,810.89元,核减已纳增值税1,849.46元,少缴增值税2,192,961.43元。2022年共销售成品油2,972,891.13升,实现销售收入21,300,520.42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450,502.35元,可抵扣进项278,443.45元,实际应纳增值税2,172,058.90元,核减已纳增值税11,555.27元,少缴增值税2,160,503.63元。2023年1月至2月共销售成品油460,903.10升,实现销售收入3,189,252.13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66,905.11元,可抵扣进项38,411.42元,实际应纳增值税328,493.69元,核减已纳增值税3,706.09元,少缴增值税324,787.60元。你公司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少缴增值税共计4,872,799.67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2020年9月至12月少缴增值税194,547.01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727.35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2,192,961.43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9,648.07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2,160,503.63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4,012.59元;2023年1月至2月少缴增值税324,787.60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119.69元;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81,507.70元。(三)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安装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管理系统,2020年至2021年未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无法提供真实的成本费用支出相关资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你公司采取核定征收。你公司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1,496,515.47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9,860.62元,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4,965.1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95.82元,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795.82元;你公司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17,328,180.97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693,127.24元,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6,640.9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396.91元,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0,396.91元;你公司少缴2020年度、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12,192.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采取非法安装设备的手段,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4,872,799.6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1,507.7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192.73元,共计5,066,500.10元,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税款0.6倍的罚款3,039,900.06元。
3039900.06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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