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狄氏眼科配镜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狄军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9PFD1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榆树市向阳路工商行道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3
2021-07-27
(2021)赣0603执恢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榆树市狄氏眼科配镜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16622.38元
执行案件
2
2020-12-18
2020-07-15
(2020)赣0622执608号之二
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榆树市狄氏眼科配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9-08
2020-09-02
(2020)赣0622执60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榆树市狄氏眼科配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9-08
2020-07-15
(2020)赣0622执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榆树市狄氏眼科配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19-10-15
2019-08-30
(2019)赣0622民初10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榆树市狄氏眼科配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407.2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6〕37号
当事人榆树市狄氏眼科配镜中心成立于2011年4月,主要从事验光、配镜等经营活动。现已查明:当事人榆树市狄氏眼科配镜中心在经营活动期间,分别于2017年6月从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处购进电脑非接触眼压计(标签标注有生产企业为:株式会社拓普康,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42226198,生产日期:2016.05,使用期限:8年)1台,购进价格为22000.00元/台;于2017年6月从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处购进电脑验光仪(标签标注有生产企业为:东京光学(东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粤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221387号,制造:2017/0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使用期限:8)1台,购进价格为32000.00元/台;于2017年8月24日从天津市索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处购进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标签标注有生产企业为:天津市索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证书编号:津械注准20152220010,生产日期:2017-08,使用期限:5年)1台,购进价格为20000.00元/台;于2017年8月24日从上海美沃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处购进电动对焦数码裂隙灯显微镜系统(生产企业为上海美沃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号:沪械注准20162220919,生产日期:17-08-03,使用期限:四年)1台,购进价格为15000.00元/台。用于向来其店内进行验光、配镜的顾客使用。上述电脑非接触眼压计和电脑验光仪是当事人于2017年6月投入使用,使用期限至2025年5月。上述眼
科光学生物测量仪是当事人于2017年9月投入使用,使用期限至2022年8月。上述电动对焦数码裂隙灯显微镜系统是当事人
于2017年9月投入使用,使用期限至2021年8月。上述4台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后,一直使用至案发,且超过使用期限后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检定。
经吉林省金莉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超过使用期限的电脑非接触眼压仪、电脑验光仪、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电动对焦数码裂隙灯显微镜系统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下,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残余价值为5158.50元。据此认定上述批次超过使用期限的4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合计5158.50元。
当事人榆树市狄氏眼科配镜中心在经营活动期间,分别于2017年6月从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处购进电脑非接触眼压计1台,购进价格为22000.00元/台;于2017年6月从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处购进电脑验光仪,购进价格为32000.00元/台;于2017年8月24日从天津市索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处购进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1台,购进价格为20000.00元/台;于2017年8月24日从上海美沃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处购进电动对焦数码裂隙灯显微镜系统1台,购进价格为15000.00元/台。用于向来当事人处进行验光、配镜的顾客使用。上述4台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后,一直使用至案发,且超过使用期限后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检定。
经吉林省金莉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超过使用期限的电脑非接触眼压仪、电脑验光仪、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电动对焦数码裂隙灯显微镜系统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下,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残余价值为5158.50元。据此认定上述批次超过使用期限的4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合计5158.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电脑非接触眼压仪1台、电脑验光仪1台、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1台、电动对焦数码裂隙灯显微镜系统1台);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当否,请批示。
2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