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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卫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589859845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56号18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9
(2025)浙0105民初20664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陈**
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2
(2025)浙0105民初20664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陈**
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2
(2025)浙0783民初509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官**,林**
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4
2024-10-23
(2024)浙0212民初107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隆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9
2023-03-29
(2023)浙0783民初1652号
劳动争议
赵**、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80号
当事人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在义乌国际陆港物流园1-72#地块项目实施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12
2
义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544号
当事人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在浙江省义乌国际陆港物流园1-72#地块实施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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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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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4
仑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968号
当事人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下阳村(中营风电东南侧约600米处)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捌拾壹元壹角捌分(¥7,681.18)。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捌拾壹元壹角捌分整(¥7681.18)
7681.18元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4
5
金建罚字(2023)第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建罚字(2023)第2号。案件名称: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卫华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案。被处罚人:杭州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卫华。违法事实:当事人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履行方式: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处罚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6月14日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缴纳了罚款。
279877.44元
金华市建设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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