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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吃货鲜生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桂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C5L0A6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国际商贸中心10号楼13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4]81号
2024年5月9日,我局委托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5月31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系统内收到了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被抽样单位宝清县吃货鲜生生活超市,经营的尖椒杀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等有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并指定张某为主办人,孙某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案件调查人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宝清县吃货鲜生生活超市在2024年5月7日和5月8日,购进尖椒5件,每件28斤共计140斤,购进价格为2.3元/斤,并以每斤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购进尖椒过程中未保留进货票据,未索要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截止案发日止,该批次尖椒已全部销售完毕,总货值金额420元,共获违法所得420元。当事人陈述,在购进尖椒的过程中并未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未索要和保留进货票据,在进货后也未对进货查验情况进行记录,已于2024年6月6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在案发后按照要求在其店的显著位置发布了召回公告,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蔬菜购进、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报告了整改情况。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问题已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宝清县吃货鲜生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 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资格;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3.《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食用农产品)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信息记录表(食用农产品)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 2024年6月6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现场照片两张、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宝清县盛发蔬菜批发商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7日和2024年5月8日宝清县吃货鲜生生活超市购菜票据复印件二份;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一份、七台河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查回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正确履行职责,送达了相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以及当事人销售的尖椒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4. 2024年6月19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排查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照片一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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