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朱盖塔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焕存 | 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77825832H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朱概塔村李家湾小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神木﹞煤监管罚﹝2026﹞047040号
1.12101综采工作面上隅角一氧化碳浓度现场检测为30ppm,未采取有效措施;2.12102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非行人侧管路安装期间,未对皮带机闭锁;3.12102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皮带转载点废弃油脂存放在塑料桶内,未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
分别1.处煤矿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3.处煤矿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警告。
130000.00元
神木市能源局
2026-01-27
2
矿安监陕煤一罚﹝2025﹞30052-1号
1.矿井《机电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部长每月对中央变电所巡查不少于3次,现场检查《干部上岗检查记录》,2025年9月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部长均未到中央变电所进行检查;2.121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口区域属于重点区域出入口,未设置读卡分站;3.现场检查,12102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局部通风机吸风口侧1m处放置风机开关等电器设备,违反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汇编》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者悬挂物品的规定;4.12101综采工作面辅运6#联巷处一桶润滑油使用塑料桶存放,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主斜井井底,存放1个20L塑料桶,桶内有未用完的润滑油;井下消防材料库巷口,2台电器设备上,分别放置用过的棉纱和布头;5.12101综采工作面运顺1300m处安装有3台电气设备,其中1台127V电源未安设接地极;6.现场检查,12102综采工作面顺槽皮带机尾滚筒下风侧未设置安全监控烟雾传感器;7.1-2煤层属于浅埋深煤层,回采后,对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地面裂隙进行了充填封堵,二次沉降后,又形成了新的地面裂隙,未再次充填封堵,存在裂隙漏风;8.1-2煤皮带大巷皮带搭接至主斜井皮带,大巷皮带由1m高度抬升至2.3m高,形成40m的凸弧段,未加装防止输送物料洒出伤人的保护装置;矿井12102带式输送机巷与辅助运输大巷交岔点处胶带输送机架空高度2.9m,跨越行人通道,未设置防止输送物料意外掉落的防护装置;9.1-2煤皮带大巷皮带机头处,有3m沿线急停拉线位于皮带护网内,无法正常使用沿线急停闭锁功能;10.1-2煤皮带大巷末端自动隔爆设施高压气腔压力表内充满污水,无法读取压力数值,未进行检查维修;11.回风立井井底测风站使用机械风表测得风速值为5.39m/s,测风站悬挂的风速传感器显示风速数值为3.65m/s,经核实,风速传感器存在故障;12.矿井采用采空区注氮气防灭火,查阅《束管监测报表》2025年11月12101综采工作面氧化带氧气浓度均大于18%,高于煤自燃临界氧气浓度7%;13.查阅矿井监控系统报警处置记录本,12102带式输送机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2025年11月24日08点11分无风报警,监测监控维护工进行风电闭锁测试,值班人员未查明原因,记录本填写为局部通风机切换导致;14.现场测试主斜井150m处设置的净化水幕,有2个喷嘴堵塞,1个喷嘴不雾化,未及时维护;15.主斜井井底沉淀池硐室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16.中央变电所上边4趟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17.现场测试副斜井内安装的第二道无轨胶轮车失速保护装置,阻拦网不动作;18.1-2煤回风大巷12102带式输送机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口处设置的行人风门未按照《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要求设置通风设施管理牌板;19.12101综采工作面运顺皮带机头处2台需从两侧进行检修的开关,电器设备之间间距为0.4m;20.12101综采工作面避灾路线牌板未标明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21.121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1号临时避难硐室内配备的饮用水仅158瓶,共计90L,不满足《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即30人96小时需180L饮用水的要求,未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22.现场测试121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口T2甲烷传感器断电功能,人员定位及应急广播系统未实现联动功能;23.12101综采工作面辅运6#联巷处2台电气开关设备外壳接地线采用3*1.5mm²软电缆连接,截面积小于25mm²;24.12101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处排水动力电缆与照明电缆同钩吊挂;25.矿井1-2煤锚杆支护巷道在线矿压监测系统设置的临界值、预警值及响应标准未由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确定;26.12101综采工作面转载机处压风自救装置水压表故障,无法读数;27.矿井121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中未预计可能存在的积水情况;28.地面上仓皮带走廊50m-100m范围内管线、皮带架上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未及时清理;29.矿井1-2煤煤巷锚杆支护设计未经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30.皮带走廊皮带与地面煤仓转载点喷雾装置存在故障,现场检查时,无法喷雾;31.主斜井井筒70m处筒壁存在渗水,防淋水设施覆盖面积不足,电缆遭受淋水;32.主斜井井底使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淤泥,机尾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33.矿井井上消防材料库未配备电力开关、石灰;34.电缆穿过墙壁部分进入井下消防材料库,穿墙处,未用套管保护,未封堵;35.矿井1-2煤回风大巷和1-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装设自动隔爆装置,未设置主要隔爆棚;36.现场检查时,12102带式输送机巷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取样口风机故障,未及时处理更换。
1.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7.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4.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6.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7.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
3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12-19
3
矿安监陕煤六罚﹝2025﹞103-1号
1.2025年10月13日,查询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中安全监控发现,矿井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701、702、705、740皮带驱动滚筒上方、704皮带中部、煤泥棚621皮带驱动滚筒上方和2#、3#块精煤仓观察口甲烷、沫煤仓观察口甲烷传感器均未关联设置断电范围;2.2025年9月13日8时07分和9月15日15时53分矿井12102带式输送机巷掘进工作面1140V断电器馈电异常报警,矿井在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中安全监控内填报原因为风机切换,经远程分析研判确认为12102带式输送机巷掘进工作面断电器馈电反馈信号点线路故障;2025年9月28日10时张建宏人员求救报警,持续时长3小时11分55秒;以上报警信息在系统发出异常信息后矿井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到位;3.2025年10月13日,通过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工业视频查看12101综采工作面-10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0月8日早9点有人员在刮板机设备运行期间站在设备内侧作业;2025年10月12日早班与中班瓦检员未按照矿井瓦斯检查要求在1-2煤辅助运输大巷尾风门后进行现场交接班;4.设备、设施未检查维修不到位。通过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中工业视频,查看2025年10月8日12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架工业视频,画面模糊不清楚,矿井未及时维修;2025年10月9日19时07分至11日13时05分,12102辅助运输巷回风处摄像头有一锚杆编号牌悬挂于摄像头前方,影响摄像头正常监控画面;5.通过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中工业视频,查看矿井2025年9月27日19时30分-23时1-2煤主运皮带机头转载点视频发现该地点有电焊、气焊作业,经远程监察确认,期间现场1名作业人员未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分别1.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2.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5.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警告
18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10-29
4
陕煤安监一罚﹝2025﹞15065号
1.12101综采工作面胶运顺槽1#超前支架后侧护板未接顶;2.1-2煤回风立井井底未设置栅栏;3.12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端头支架处监控分站信号电缆破皮不完好;4.矿井在用防爆无轨胶轮车失速保护触发器护罩铅封,未定期试验;5.12102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照《12102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配备与备用水泵相配套的水管;6.现场检查对12102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电功能闭锁测试,安全监控系统未与应急广播系统应急联动;7.煤矿在12102辅运顺槽掘进过程中未对顶板的结构及岩性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观测,未详细记录顶板岩性观测情况和编制顶板探查孔岩性柱状图;8.12101综采工作面安设的束管监测系统的束管未采取防砸保护措施;9.12102回风绕道风桥30米范围内沉积煤尘超2mm,未及时清扫、冲洗;10.12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距顶板400mm,大于300mm;11.1-2煤中央变电所门口高低压电缆缠绕吊挂;12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端头支架处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缠绕;12.煤矿主要通风机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总回风量为4380m3/min,实测风量为6997m3/min,风速传感器监测误差值超过设备允许误差,未及时调校;13.12102辅运顺槽和2#联络巷交叉口帮部金属网开裂;14.12101综采工作面73#至75#液压支架架间浮煤未清理干净;15.12101综采工作面13#液压支架初撑力为23MPa,小于《121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27MPa;16.12101综采工作面供电设计中移变采煤机移动变电站高压馈电开关型号为:PJG-200/10Y,现场实际使用PJG-400/10Y;17.主斜井机尾刮板机使用QJZ16-60开关,现场实际整定值为22A,井下供电系统图中标注为12A;18.12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2#超前支架处排水管路连接装置漏水;19.12102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无风;20.现场试验12102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读数异常,传感器故障;21.辅运大巷410m处水沟中的淤泥未及时清理;22.煤矿9月份配风计划中12102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配风计算中,未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进行计算;23.矿井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未由煤矿总工程师领导;24.兼职救护队2025年第二季度佩用氧气呼吸器的训练2小时,不足3小时。
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4.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5.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6.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7.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8.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9.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0.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1.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2.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3.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4.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警告.
4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