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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佳佳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伟明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4MA6FCE689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丹江镇解放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雷市监处罚[2025]113号
通过取证,证实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和依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为145元,由于你超市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30日,本局接到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工单(编号:1522634002025063037193737)、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凭据及超期食品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引发消费投诉; 证据二: 2025年7月1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7月1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图片1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和销售超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2025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过期食品送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雷市监强制〔2025〕113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雷市监强制〔2025〕113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及经营者个人身份; 证据七: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三家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和《进货凭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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