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学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311578474050K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李家庄(豪门家私城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0
(2025)晋0311民初28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庞**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庞**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郝**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5
2025-04-1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6
2025-04-1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邓**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4-1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贾**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4-1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庞**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2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庞**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1
2021-12-30
(2021)晋0311民初15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21
2021-12-30
(2021)晋0311民初15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2-08
2021-12-30
(2021)晋0311民初15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2-08
2021-12-30
(2021)晋0311民初15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1-30
2021-08-09
(2021)晋0311民初9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1-26
2021-12-30
(2021)晋0311民初15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20
2021-08-27
(2021)晋0311民初11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0-20
2021-08-17
(2021)晋0311民初10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9-30
2021-08-09
(2021)晋0311民初9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9-29
2021-02-02
(2021)晋0311民初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开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5号
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2-05
2
阳开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6号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2-04
3
(阳开)应急罚(2025)执G-007号
阳泉市豪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600000.00元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11-28
4
阳郊市监处罚〔2025〕120号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4年3月开始收取未来城小区居民水费,一直按照3.85元/吨的标准收取。未来城小区水源为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阳发改价管〔2016〕282号)、《关于调整自来水用水价格范围的通知》(阳发改价管〔2024〕2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阳发改价管〔2018〕273号)4个文件,由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的居民水费为3.75元/吨。在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向未来城小区648户居民收取水费,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构成在转供水环节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经计算,当事人对未来城小区居民水费多收0.1元/吨,多收费用总额为5388.8元。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