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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宝印注册资本:63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79930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镇望湖路5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5
(2025)陕05知民终5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秦*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羊奶故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18
(2025)陕0523知民初21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秦*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羊奶故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大荔县人民法院
3
2024-12-04
(2024)陕0528民初4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朱*
富平县人民法院
4
2024-07-09
(2024)陕05民终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2-29
(2024)陕05民终248号
劳动争议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席*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4-06
(2021)陕0112民初11482号
劳动争议纠纷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7
2021-04-06
(2021)陕0112民初5211号
劳动争议纠纷
高**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8
2020-07-06
(2020)京73行初209号
其他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9
2020-05-22
(2020)京73行初208号
其他一案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0
2019-07-05
(2019)陕05民终1086号
名誉权纠纷
北京笔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1
2023-09-18
(2023)陕0502民初1928号
劳动争议
席*与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9081.8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8-27
2024-07-10
(2024)陕05民终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与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7-24
2024-07-19
(2024)陕05民终1086号
运输合同纠纷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东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2-05
2023-06-15
(2023)陕05民辖终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与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3-06-25
2023-06-19
(2023)陕05民辖终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与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23-03-30
2022-12-28
(2022)陕0528民初4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微、内江市汉扬食品商贸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4-08
2021-09-23
(2021)陕民申2796号
劳动合同纠纷
石**、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8-10
2021-04-15
(2021)陕0112民初5211号
劳动争议
高**与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615.53元
民事案件
9
2021-05-08
2021-04-23
(2021)京行终1038号
其他行政行为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21-04-30
2021-03-25
(2021)陕0112民初11482号
劳动争议
原告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税稽罚〔2025〕12号
(一)印花税方面 部分应税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补缴2022年和2024年印花税11,223.26元。 经核查,你单位2022年3月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金额8,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8,000,000×0.05‰=400元; 6月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金额7,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7,000,000×0.05‰=350元; 7月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金额29,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29,000,000×0.05‰= 1,450元; 8月签订借款合同2份,合同金额分别为8,000,000元、10,000,000,应补缴印花税18,000,000×0.05‰=900元; 三季度应补缴印花税2,350元。 12月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金额5,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5,000,000×0.05‰=250元, 签订设计合同1份,合同金额为753,831元,勘察合同1份,合同金额5,7000元,应补缴印花税(57,000+753,831)×0.3‰=243.25元。 四季度应补缴印花税250+243.25=493.25元。 2022年共应补缴印花税3,593.25元。 经核查,你单位2024年1月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同金额分别为10,000,000元、 10,000,000元、5,000,000元,合计25,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25,000,000×0.05‰=1,250元; 一季度应补缴印花税1,250元。 5月签订借款合同2份,合同金额分别为10,000,000元、10,000,000元、合计金额20,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20,000,000×0.05‰=1,000元; 6月签订借款合同2份,合同金额分别为20,000,000元、10,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30,000,000×0.05‰=1,500元; 二季度应补缴印花税2,500元。 7月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金额7,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7,000,000×0.05‰=350元; 8月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金额18,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18,000,000×0.05‰=900元; 三季度应补缴印花税1,250元。 10月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金额17,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17,000,000×0.05‰=850元; 11月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金额30,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30,000,000×0.05‰=1,500元; 12月签订安装合同1份,合同金额768,871+164,506=933,377元,应补缴印花税933,377×0.3‰=280.01元。 四季度应补缴印花税2,630.01元。 2024年共应补缴印花税7,630.0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借款、安装、设计、勘察合同。内容是该企业2022年和2024年签订的未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安装、设计和勘察合同。用于证明被查对象合同签定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采用多计扣除项目金额、少计应税合同金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偷税的主管故意,且造成少缴税款143,073.68元(其中印花税11,223.26元,企业所得税131,850.42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甘肃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应对你单位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少缴的税款143,073.68元的50%的罚款71,536.86元。
71536.86元
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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