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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励霞假发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励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290WYTX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202号(1-2)(2-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1
(2025)浙0203民初225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宁波海曙励霞假发店(个体工商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2-09-06
(2022)浙0203民初77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支**
宁波海曙瑞丝假发店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19-07-03
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19)430号
杨*
宁波海曙瑞丝假发店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
2019-07-03
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19)430号
人事争议
杨*
宁波海曙瑞丝假发店
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270号
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宁波海曙瑞丝假发店在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202号(1-2)(2-2)门前堆放了一处生活垃圾,主要成分是废弃包装盒、塑料袋等,面积为1.2平方米。当事人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另经本机关查明,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00)。
1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12
2
甬海市监处罚〔2024〕231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下列两款商品与其它化妆品混放,涉案两款商品具体详情如下:1.整发料(数量5瓶)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2.奥典染发膏(数量1支)标签内容为品名:奥典?染发膏、执行标准:QB/T1978、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合格GLSGB6024 2022/02/23,奥典染发膏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上述两款涉案化妆品于经营中使用。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再查明,当事人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的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整发料,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存在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整发料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存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综合案情,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整发料(无中文标签),数量5瓶;2.罚款12000元。2.当事人经营中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奥典染发膏(生产批号GLSGB6024限期使用日期2022/02/23),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综合案情,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奥典染发膏,数量1支;2.罚款12000元。3.当事人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的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存在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警告。
12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3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15号
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宁波海曙瑞丝假发店(个体工商户)在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202号门前角落里(非城市道路)堆放了两个废弃塑料模特,面积为0.6平方米。当事人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第一批)》的通知(海综执〔2023〕7号),本事项共有四个阶次 (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其中情节较轻为面积3平方米以下。本案废弃模特占地面积0.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情节较轻(个人)阶次,即面积3平方米以下,处罚幅度为100元至200元。 又根据《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甬综执〔2023〕 34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 罚情形(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且已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的最 低数额确定,建议罚款数额为100元
1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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