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盛宗 | 注册资本:87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MADA66YK9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团结南路4198号1区7丘88幢住建局综合楼二层34号办公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奇〕应急罚〔2026〕28号
2026年5月21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1.一名工人在高于2米的自卸汽车装满石料的车斗上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2.采场东南侧临时废石堆场未设置固定式的安全车挡,无“当心滑坡”等警示标志,汽车排土作业无人员指挥。3.采场东入口南帮、西南角最终边坡的台阶高度超过安全设施设计的7米高度。4.采场东入口南帮的安全平台缺失,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设置。
经调查,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1.13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5.2.3条、第5.5.2.4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第四项行为,现场核查时,采场东入口南帮现场原貌发生变化,证据灭失。
2026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网络举报,反映奇台县九安北庭能源有限公司存在:1.加油站充电桩未设置防撞栏;2.现场未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及警示标志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实,发现奇台县九安北庭能源有限公司存在私自加装智能直流充电桩情况,该加装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由此产生上述两项安全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举报件主要内容复印件;
4.奇台县九安北庭能源有限公司智能直流充电桩现场照片;
5.购买智能直流充电桩的电子发票;
6.奇台县九安北庭能源有限公司花名册;
7.关于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员的任命决定;
8.关于区域经理的任命决定;
9.站长祁世康的询问笔录;
10.区域经理林翌彤的询问笔录;
11.奇台县九安北庭能源团结路加气加油站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面及关键页复印件。
证据1证明:该公司注册地址在奇台县,属于奇台县管辖;证据2证明:该公司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证据3-5证明:奇台县九安北庭能源有限公司在加油站内加装了智能直流充电桩;证据6-10证明:奇台县九安北庭能源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与主要负责人确认在加油站内加装了智能直流充电桩,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证据11证明:该公司2025年9月的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无加装智能直流充电桩相关内容。
二、主要证据
1.新疆腾源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关于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情况报告的回执1份;
3.探矿权证复印件1份;
4.昌吉州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违法线索移交单1份;
5.现场检查照片5份;
6.昌吉州安全专家技术服务检查问题清单1份;
7.安全科科长刘蒙《调查询问笔录》1份;
8.电气工程师李士广《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第1-3项证据证明新疆腾源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是奇台县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奇台县管辖,执法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第4-8项证据证明新疆腾源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
20000.00元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10
2
(奇)应急罚(2025)10号
2025年6月13日下午14时,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用砂矿在厂区北部开展采掘作业,现场作业设备底部掏挖,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方式,造成台阶并段,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1.1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判定标准第三条的判定标准。
2025年6月13日下午14时,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用砂矿在厂区北部开展采掘作业,现场作业设备底部掏挖,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方式,造成台阶并段,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1.1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判定标准第三条的判定标准。 主要证据: 1.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奇)应急现记〔2025〕31号《现场检查记录》、(奇)应急责改〔2025〕3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奇)应急现决〔2025〕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打印件各1份; 4.奇台县应急管理局安全技术服务检查记录表打印件1份; 5.现场检查照片(附件)打印件1份; 6.现场执法检查视频1份; 7.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控视频一份; 8.《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用砂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关键页复印件1份; 9.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孟煊《调查询问笔录》1份; 10.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董战鸿《调查询问笔录》1份; 11.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挖掘机驾驶员杨洋《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第1-2项证据证明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奇台县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奇台县管辖,执法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第3-11项证据证明2025年6月13日14时至19时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用砂矿开展采掘作业,采掘现场存在现场作业设备底部掏挖,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方式,造成台阶并段的重大事故隐患。
10000.00元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