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鑫万夏五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文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3MAC9A1XK89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凤凰西里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城管罚﹝2024﹞1719号
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壹佰(100)元整罚款。
100.00元
思明区城管执法局
2025-01-23
2
厦思市监处罚〔2023〕216号
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待售的“铠装家用燃气管”包装上的标识标示生产厂厂名为金华市磐石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厂址为浙江省磐安工业园区同心街89号、产品标准编号为GB29993-2013、产品成份(金属、包塑、PVC内管等复合而成),未标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信息,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生产商资质证明等材料,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铠装家用燃气管”2条,销售单价是84元,截止案发均未售出。故案涉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为168元,因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案发时案涉产品“铠装家用燃气管”尚未销售,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下架、停止销售案涉产品,并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并配合执法人员取证。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列入上述通知所附《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规定以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3〕246号),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案涉产品,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没收案涉产品“铠装家用燃气管”2条,免予罚款。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将案件线索移送给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妥否,请领导审批!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案涉产品,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没收案涉产品“铠装家用燃气管”2条,免予罚款。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将案件线索移送给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