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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东京城镇联友粮米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永安注册资本: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98QTG7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东康村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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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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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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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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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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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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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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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94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石板稻花香”大米,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经计算(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为1448.8,其标注为1450,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项:“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 的规定。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 120 %标示值”规定,故虚假标注能量值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当事人生产的“石板稻花香”大米,稻花香是水稻的一个品种,其执行的标准GB/T 1354规定了食品名称为“大米”,产品名称叫做“石板稻花香”,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1.1项:“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规定。未标注配料表,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规定。生产者宁安市东京城镇联友粮米加工厂标注为“黑龙江省宁安市联友粮米加工厂”、未标注生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1项:“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规定。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蛋白质6.9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11%,经计算(6.9÷60×100%)营养素参考值修约后应为12%。碳水化合物76.8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25%,经计算(76.8÷300×100%)营养素参考值修约后应为26%。其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2 项:“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 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规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规定。当事人在商品上标注的商品条码6972460800329及6972460800190,经查询系其另一市场主体宁安市联友水稻专业合租社所有且已注销,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信函方式邮寄的条码编号XA30503086934《投诉举报信》1份计6页,证明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2.举报人信函方式邮寄的条码编号XA87683493937
1.警告; 2.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3.伪造商品条码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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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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