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区福万家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妙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1MA6KG8W92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东门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江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在进货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味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味精的行为。
本着教育与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剩余味精5袋。
3、没收违法所得2.5元。
4、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贰元伍角(¥2002.50),上缴国库。
2000.00元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