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盘州市新民兴隆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屠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22MA6E89R6X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新民镇祭山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市监处[2023]041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08月22日在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和2019年04月02日在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主体资格后一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食用盐,食用盐名称:天然井盐,净含量:400克,产品标准号:GB2721,碘酸钾(以I计):21-39mg/kg,保质期:5年,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编号:SD-069,生产企业: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734782,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花园路2666号,生产日期:20221106,现场有6袋。当事人销售的食用盐是2023年09月20日从盘州市保田镇的一家批发店进购的,一共购进了50袋,进购单价为1元/袋,销售单价为1.5元/袋,货值金额为75元,没有相关进货票据及凭证,构成了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购食用盐的行为,当事人所销售的食盐到案发当天期间,未产生消费纠纷,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在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在经营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购食用盐的事实; 3.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购食用盐的相关事实。
罚款0.0015万元#
15.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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