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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晓玲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21MA773JJG67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玉皇阁大道西北侧,环湖路东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冀0110民初60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5
(2024)宁0221民初2005号
股权转让纠纷
吴**
周**
平罗县人民法院
3
2024-05-12
劳务合同纠纷
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4
2023-12-20
(2023)宁0221民初4627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平罗县鸿泽不锈钢经销部
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06
(2024)宁0221民初25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马**
余**
裁判文书
平罗县人民法院
2
2024-07-30
劳务合同纠纷
马**
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8
2025-07-04
(2025)冀0110民初60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某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629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9-19
2024-06-28
(2024)宁0221民初19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9-18
2024-10-31
(2024)宁0221民初25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马*、宁夏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614.0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5-01
2025-02-28
(2024)宁0221执300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12-19
2024-08-23
(2024)宁0221执7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平罗县鸿泽不锈钢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12-18
2024-02-01
(2023)冀0202民初53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苑**与宁夏某某检测有限公司、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4-10-18
2024-05-13
(2024)0221执185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陈**、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205号
2026年3月2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南阳市凯誉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封天骄、许昌市机动车维修与检测协会刘洋会同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平罗县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超出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下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6〕0001672号),责令其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经查,平罗县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1日,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3005020658,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5日。2026年3月2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执法人员、南阳市凯誉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封天骄、许昌市机动车维修与检测协会刘洋会同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平罗县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在该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随机调取机动车的检测视频和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存在超出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的行为。具体情况为(1)宁BH6880,车辆品牌为长城牌,该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总质量为2936kg,检测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640200932601271023200014)显示检测线号为大车1号线,检测结果为合格;(2)宁B73251,检测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车辆品牌为长城牌,该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总质量为2690kg,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640200932601231512050059)显示检测线号为大车1号线,检测结果为合格;(3)宁BE6799,检测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车辆品牌为长城牌,该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总质量为2880kg,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640200932601231038190018)显示检测线号为大车1号线,检测结果为合格。检测视频显示以上车辆均在1号柴汽环保线(设备型号:HYCG-200T,额定载荷20000kg,出厂日期:2021年10月,出厂编号:018)通过检测,且以上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社会化服务系统显示流水状态均为业务办结。但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项目中限制范围显示“二、(1号柴汽混合环保线)序号6、单轴轴荷超过20000kg的车辆,总质量小于3500kg的车辆不能检。”,上述三辆在1号柴汽混合环保线检测的车辆的总质量均小于3500kg。经询问得知,上述3辆车辆为柴油皮卡车,因该公司检测人员操作失误,故而在1号线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联系上述3辆车车主,其中,宁B73251(长城牌、总质量2690kg)车辆停用、宁BE6799(长城牌、总质量2880kg)车主因在外地暂时无法返回,未重新检测,2026年3月27日,已对宁BH6880车辆在3号柴汽混合环保线进行检测,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640200932603270912540001),检测结果为合格。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当事人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
30000.00元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2
平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2022年12月26日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3005020658,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5日。2025年12月30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辖区平罗县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技术负责人王永红未在岗。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调取该公司《关于对王永红同志任命的通知》(宁夏翔宇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文件总字〔2024〕第019号)显示,该公司自2024年11月18日,任命王永红为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公司所有有关技术方面的工作。调取该公司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明细表,显示王永红自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6月在该公司考勤,并有工资明细信息,该公司站长井学涛于2024年12月,2025年1月、2月、4月、5月、6月、8月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永红发放工资,其中2025年2月以现金形式向王永红发放工资。自2025年7月至12月,除2025年10月份王永红有部分考勤记录外,其余月份无考勤信息且未向王永红发放工资。该公司无法提供与王永红签订的劳动(务)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经查询王永红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技术档案》,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显示,王永红自2020年3月入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2024年12月25日毕业,取得大专学历。其《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显示,王永红于2012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鄂托克前旗众鑫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2017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鄂托克前旗百胜得行车辆服务部担任总经理,2022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在鄂托克前旗鄂尔多斯市广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我局请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王永红的工作经历情况,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王永红于2024年11月17日入职平罗县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担任检测技术员,2025年5月31日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作26天,月工资8000元整,无法提供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5月期间王永红的社保缴纳记录。后王永红于2025年6月入职鄂尔多斯市广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经询问得知王永红于2024年11月入职平罗县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考勤并领取工资,除站长井学涛微信转账外,其余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因其个人原因,不愿缴纳个人社保,也未签订劳动(务)合同。2025年7月王永红因家中有事开始请假,2025年10月底正式离职,7至10月之间,偶尔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未向其发放工资。自2025年7月王永红请假至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公司技术负责人职责由公司站长兼质量负责人井学涛代履行,该公司无法提供关键岗位代理制度及由质量负责人井学涛代理履行技术负责人的书面文件。 经查询,该公司于2022年9月开始为井学涛缴纳社保,2023年1月12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经调取该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书》,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授权井学涛为公司站长兼质量负责人;《关于对井学涛同志任命的通知》(宁夏翔宇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文件总字〔2022〕第006),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6月1日任命井学涛为公司站长兼质量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调取井学涛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技术档案》,其《毕业证书》显示,井学涛自2022年1月开始在宁夏大学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函授学习,于2024年7月10日取得大专毕业证;其《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显示,井学涛于2015年9月至2022年2月,在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担任车间主任;2022年3月至2025年12月30日,担任平罗县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兼质量负责人。 经调取该公司的李翔宇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技术档案》,其《法人代表授权书》和《关于对李翔宇同志任命的通知》(宁夏翔宇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文件总字〔2025〕第007号)显示,该公司自2025年5月10日,授权李翔宇为公司授权签字人,负责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签发工作。调取该公司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明细表,未发现李翔宇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经查询李翔宇《毕业证书》显示,李翔宇自2021年9月至2025年7月,在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监测技术专业学习,2025年7月1日毕业,取得大专学历。其《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显示,李翔宇于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担任尾气检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