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牛场宗申摩托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多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F5B9E0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牛场乡中坝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146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县牛场宗申摩托专卖店为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场分局辖区个体工商户,于2010年04月22日经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摩托车零配件及三轮车销售经营活动。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以3097.35元/辆的进价从纳雍经销商处购进乐剑牌LJ150ZH-11型正三轮摩托车1辆,并将该正三轮摩托车陈列在其经营场所内拟以3397.35元/辆的零售价进行销售。
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正三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其经营场所内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外廓尺寸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辆乐剑牌LJ150ZH-11型正三轮摩托车的长度大于3.50m,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的正三轮摩托车外廓尺寸长≤3.50m的要求,该正三轮摩托车右侧车架上铆接有该车辆的产品标牌,标牌信息为:“重庆众沃车业有限公司☆LXKKCK1B1PM505536☆,品牌:乐剑,型号:LJ150ZH-11,发动机型号:162FMJ-3,排量:149ml,整备质量:400kg,生产日期:2023年04月”。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正三轮摩托车编号为MT093E00013800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编号为A098848Z02ALJ150ZH1100001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照片,该正三轮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有如下登记内容“车辆识别代号:LXKKCK1B1PM505536,产品型号:LJ150ZH-11,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04月11日,车辆颜色:红色,外廓尺寸(长×宽×高)(mm):3350×1300×1590”,该正三轮摩托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上述信息与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登记内容一致,执法人员于当日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当场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乐剑牌LJ150ZH-11型正三轮摩托车1辆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与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检测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的上述车辆进行抽样检验,抽取样品数量:1辆,抽样基数:1辆。2024年4月25日,我局收到上述正三轮摩托车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上述判定依据的要求,不符合项目为:“外廓尺寸”。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上述正三轮摩托车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04-2024-0235),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仅查验了车辆的外观、有无随车资料及钥匙等内容,购进时未索要上述涉案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资料,故未仔细查验上述车辆的外廓尺寸是否符合规定。当事人称将涉案车辆销售出后再将货款支付给供货商,但该车辆购进后至被我局依法查获时也一直未销售出去,故无支付货款记录,其在购进时未索要经销商的资质及销售单据,也未建立进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