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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县富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2MA6HXGRGX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三合街道原县政府金谷帝都负一层地下商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2
(2021)黔2732民初1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都县富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三荔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5]0345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八角”是其超市于2025年6月20日和7月1日从贵阳市三桥综合批发市场“贵阳云岩何龙食品经营部”进购的,该两批“八角”共计2Kg(4斤)。从2025年6月20日起,其超市就开始使用重22g的瓶子来装“八角”并称重计量。其超市称重计量时是把“八角”和装“八角”的瓶子一起称重计算重量的,该行为造成了现场核称散装食品“八角”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负偏差超过了法定标准(如:上述3瓶已经称重并张贴有标签的“八角”经去瓶后实际称重重量分别只有0.038Kg、0.042Kg、0.040Kg,但其标签却标明净重0.060Kg、0.064Kg、0.062Kg)。在2025年6月20日至7月15日期间,当事人上述“八角”一共销售了19单,共计销售了1.85Kg,销售金额共计295.29元。当事人涉案金额共计295.29元。 经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上述现场核称商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负偏差超过法定标准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证据1: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1封,证明本案的来源。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图片4张)各1份和现场检查视频3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核称散装食品“八角”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负偏差超过法定标准的违法事实。 证据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核称散装食品“八角”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负偏差超过法定标准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详情。 证据4:当事人上述“八角”的进货清单、供货方资质和销售报表,证明当事人上述“八角”的进、销情况。 证据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情况等。 证据6: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图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情况。 证据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核称商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负偏差超过法定标准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 证据8:“三都县富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整改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2
三都市监处﹝2023﹞1018号
经查明,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销售重金属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老姜)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14日从《贵州聚恒道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涉案“老姜”50斤,进价为6元/斤,在2023年5月15日销售了22.05公斤,销售价格是5.98元/斤,销售金额263.72元。另查实,当事人在采购时向供货方索取“老姜”的供货商资质,但索取的合格证明文件《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上面检测的样品名称为“山东大蒜(3P),高山姜,生姜,山东大姜”4种,没有“老姜”,我局不予以认可。当事人无异议。 经查,因当事人涉嫌犯罪,于2023年8月14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于2023年10月5日撤案,于2023年10月12日移送我局。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5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老姜”进行监督抽检时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老姜”被抽检的情况属实。 证据二:2023年5月15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老姜”进行监督抽检的现场图片6张(共计6页)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非网络)》打印件1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老姜”被抽检的情况属实。 证据三:2023年6月14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A1D516020A1F61N9797)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老姜”的检验结论为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四: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即证据提取单1份),《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三市监检鉴结〔2023〕100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份,《检验报告》(№: A1D516020A1F61N9797)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5月15日被监督抽检的“老姜”已经销售完毕及我局执法人员已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 A1D516020A1F61N9797)等文书的情况属实。 证据五: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覃孟省所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其销售重金属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老姜)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凯里龙娟蔬菜批发货单》打印件1份、《零售销售报表》打印件1份,《三都县富万家超市蔬菜报损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4日从《贵州聚恒道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老姜”50斤以及“老姜”的销售价格是5.98元/斤,5月15日共计销售了22.05公斤,销售金额263.72元,剩余的5.9斤当天已经报损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石炳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和石炳秋身份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3
三市监处罚﹝2023﹞020342号
证据一:2023年8月21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检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检图片2张,2023年9月18日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2张(即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三都县富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调味大红酸汁进行抽样和执法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9月15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 X20230121952 号 F)及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涉案调味大红酸汁不合格的事实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三:《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三市监检鉴结(2023)030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 【黔】质检第 X20230121952 号 F等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调味大红酸汁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谭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六:2023年10月24日该超市受委托人石炳秋向我局提供的调味大红酸汁的销货清单及供货商“独山县金祥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该批调味大红酸汁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相关详情。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