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滋浩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安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4MA4DP9RGX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英山县杨柳湾镇东夹铺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5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31日在温泉镇农产品批发大市场进蔬菜时向王某某以65元/包的价格购进上述精制碘盐 100包,2月1日下午,由王某某丈夫用小型货车直接送到当事人超市,微信支付6500.00元(中国建设银 行收款人:王革云)。当事人以75元/包销售21包,共计销售金额1575.00元,货值金额7500.00元,违法所得210.00元。尚未销售的79包食盐被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购进上述精致碘盐时未向供货商索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合法票据等资质证明文件,同时未建立进销台账,仅提供购盐微信转账记录,因此不予认定为合法取得。
当事人销售侵犯“云鹤牌”精致碘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云鹤牌”精制碘盐79包(500克*50袋);2、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3、罚款6000.00元,共计罚没款6210.00元。
6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