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荣发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749530986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工业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7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9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健乐食品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3
2021-04-26
(2021)黑0108民初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30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7
2021-05-25
(2021)黑0108民初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31
2017-06-28
(2017)川0105民初435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香市监特处罚﹝2024﹞51501号
1、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两台压力容器、一台锅炉,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2、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两台压力容器、一台锅炉,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3、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使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未经检验的出厂编号为12-VO-08025R的压力容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上缴国库
35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2
香坊市监特处罚[2024]51501号
2024年2月10日,我局接到《关于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第二轮次”发现问题的移交督办函》(哈安办督〔2024〕22号),在督办清单中“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压力容器未见检验报告”。
2024年2月18日现场检查发现,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有两台在用压力容器、一台在用锅炉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以及检验报告。2024年3月6日,通过询问调查,该公司出厂编号为2017-2008-115、12-VO-08025R的两台压力容器、出厂编号为Q2019-005的锅炉均无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以及使用登记证,其中出厂编号为12-VO-08025R的压力容器制造日期为2012年10月4日,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现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未经检验。
2024年3月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上述事实,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授权身份;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压力容器、锅炉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证明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主要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设备使用情况;
4.情况说明及设备停用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哈香市监特罚告〔2024〕001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
1、你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两台压力容器、一台锅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你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两台压力容器、一台锅炉,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处35000.
罚款3.5万元#
35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3
哈香市监幸福罚字﹝2024﹞52102号
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脱氢乙酸钠(以C8H7NaO4计,以干基计),水分,氯化物(以Cl计)项目不符合GB 2554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要求的行为属实,已售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脱氢乙酸钠300kg,销售金额为7750.00元,召回6kg,销售价格26元/kg,违法所得为759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 2.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2023-6-0269),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脱氢乙酸钠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 4.经营者邵荣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5.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人吴天夫身份;6.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7.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时间、涉案食品数量、货值、销售、召回、整改等情况;8.出厂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产品出厂检验情况;9.生产车间投料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台账、粉碎记录各一份,证明产品生产情况;10.发货清单一份、销货单一份证明不合格批次脱氢乙酸钠销售情况;11.进货查验记录一份,证明进货查验情况;12.原材料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方资质; 13.原材料生产厂家资质及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原材料来源情况; 14.召回产品收条一份,证明该公司召回不合格产品情况; 15.说明函一份,证明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16.整改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整改情况。 1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拟进行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94.00元2、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罚没人民币合计67594.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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