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集萃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冰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MA5KCAMY5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3号印度尼西亚园区15号楼A单元313号、314号、3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5﹞566号
经查明,当事人设立登记于2016年5月14日,主营中医诊疗服务等;2025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时,当事人药房计算机系统中显示正常在用的“栀子”“炒建曲”“胆南星”三款中药配方颗粒,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单位的经营主体资质材料、随货同行单及药品检验报告书等,且抽查到的胆南星中药配方颗粒、炒建曲中药配方颗粒放置于员工物品贮存室内;两款涉案商品的详细信息如下:(一)胆南星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日期:2025.02.22,产品批号:C231025013,包装规格:100g/袋,规格:每1g配方颗粒相当于饮片4.3g,生产厂家:劲牌持正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货单价:158.17元/袋,进货量3袋,换算为中药饮品剂量的进货量为100g/袋×4.3×3袋=1290g,销售单价:0.442元/g(该克重是指颗粒剂量换算为中药饮片的剂量),销售量为0;(二)炒建曲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日期:2024.07.16,产品批号:C228524031,包装规格:200g/袋,规格:每1g配方颗粒相当于饮片5g,生产厂家:劲牌持正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货单价:222.22元/袋,进货量20袋,换算为中药饮品剂量的进货量为200g/袋×5×20袋=20000g,销售单价:0.66元/g(该克重是指颗粒剂量换算为中药饮片的剂量),销售量(中药饮品剂量):2811g,库存量14袋。 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药品厂家的资质证明、《劲牌持正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 随货同行》(订单号:980216)及《劲牌持正堂药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的进货材料,经厂家劲牌持正堂药业有限公司确认,其并未向当事人出售过“胆南星”“炒建曲”的中药配方颗粒,且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检验报告单与同期厂家的销售单、检验报告单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自认,其实际通过中间人进行借药,中间人继而向黄陂前川街五里村卫生室借药;并提供了一份购货单位为黄陂前川街五里村卫生室的《劲牌持正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 随货同行单》,证明该批中药配方颗粒实际由黄陂前川街五里村卫生室购进,该份销售单中的发货人及复核人与回函中的人员信息一致。综上,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0.442元/g×1290g+0.66元/g×20000g=13770.18元,违法所得为2811g×{0.66元/g-[(222.22元/袋×20袋)÷20000g]}=1230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30.59元;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炒建曲14袋、胆南星3袋。3.处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一倍的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230.59元(伍万壹仟贰佰叁拾元伍角玖分)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