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鑫茂祥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玉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76JM6X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中枢北路1111号(新疆茂祥贸易有限公司院内4区1号楼2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1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日从乌鲁木齐鑫玉旗霞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3件(每件10袋)共30袋金龙鱼牌原味豆浆粉,每袋价格为18.5元,总价值555元,该豆浆粉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2日,保质期为12个月,至2025年11月11日到期,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未及时将过期豆浆粉进行处理,仍放置在其酒店后厨面点间内进行使用。2026年2月8日,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金龙鱼牌原味豆浆粉1袋,与开水混合后,制作成豆浆饮品,提供给住店的旅行团游客食用(1袋豆浆粉约制作出12份豆浆,每份价值为1元),因当天早餐还提供小米粥食用,该旅行团共26人,早餐后豆浆饮品还有剩余,故无法计算有几位游客食用。截止2026年3月25日,仍有5袋豆浆粉放置在当事人酒店后厨面点间内。因旅行团早餐费包含在住宿费中,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生产食品货值为1袋豆浆粉制作成12份豆浆饮品,每份1元,共计12元。
在当事人后厨的凉菜间内发现1瓶已开封的港东星火味椒盐(剩1/2量),生产日期:2024年8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到期日期为2026年2月2日,该味椒盐使用在干炸鱼中,在调取当事人2026年2月2日之后的1200元套餐、1500元套餐、点菜结账单中,均未发现有制作过干炸鱼的记录,故不能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港东星火味椒盐。
在当事人后厨的库房内,发现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5袋(未开封),生产日期:2023年7月23日,保质期24个月,到期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港东星火味椒盐5瓶(未开封),生产日期:2024年8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到期日期为2026年2月2日;欣和牌黄飞红香脆椒14袋(未开封),生产日期:2025年4月11日,保质期8个月,到期日期为2025年12月11日。上述三种食品均过期,因均未开封,且在库房内,不能认定当事人进行使用。
1、责令改正;
2、警告;
3、没收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5袋(未开封)、港东星火牌味椒盐5瓶(未开封)、1瓶已开封剩余1/2量、欣和牌黄飞红香脆椒14袋(未开封)、金龙鱼牌原味豆浆粉5袋(未开封);
4、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5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