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叶旋旋火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俊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3MAEH5DGC0D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西大街中强光年城市广场负一楼永辉超市HN95HV0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店内菜品和服务,在抖音平台设立店铺,名称为“张小旋自助小火锅(光年城市广场店)”,当事人拍摄短视频在其开设的抖音平台店铺“张小旋自助小火锅(光年城市广场店)”发布,介绍其菜品和价格等。当事人于2026年04月09日拍摄并发布的短视频中下方有“张小旋自助小火锅(光年城市广场店)”链接,点击短视频中下方的“张小旋自助小火锅(光年城市广场店)”,出现“优惠团购”链接,具体内容有“『母亲节限定-单人自助』锅底蘸料+炸鸡卤味水果烤红薯饮料+百种菜品不限时不限量A”等六条链接及附有抢购链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短视频由当事人制作发布,没有费用,没有标明“广告”字样。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的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
20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