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丛雪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3MA18YE704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国际商贸城7区11栋01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5
民间借贷纠纷
李*,孙*
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丛**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
2020-06-1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
大庆鑫天福自用车服务有限公司,刘*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9
(2025)黑0603执异103号
合同纠纷
邹**
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丛**,钟**
执行文书、拍卖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
2023-08-03
(2022)黑0603民初157号
合同纠纷
邹**
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丛**
裁判文书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3
2023-07-30
(2023)黑06民终7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丛**,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2-08
(2022)黑0603民初4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孙*,李*
丛**,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5
2022-10-27
(2022)黑0603民初157号
合同纠纷
邹**
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6
2022-06-26
民间借贷纠纷
李军、孙强
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7
2022-06-23
(2022)黑0603民初157号
合同纠纷
邹**
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8
2020-03-2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磊;大庆鑫天福自用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杨;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0
2022-11-08
(2022)黑0603民初4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30
2021-06-25
(2021)黑0603民初2797号
合同纠纷
李*与大庆丛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凤市监处罚〔2024〕3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2021年、2022年两个年度报告。至案发,当事人在税务部门的税务状态分别为注销、无数据登记及非正常,即在龙凤区税务局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依法登记报税;经对当事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检查,无法取得联系,且未见其企业招牌,也未见其从事经营活动。上述事实表明,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公示年报,未报税,未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5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基本信息情况;
2、当事人年报公示信息35份,证明当事人在2021年、2022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实情况;
3、当事人税务状态信息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龙凤区税务局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依法登记报税的事实情况;
4、当事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照片各35份,证明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未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情况。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元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