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早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饶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5JE9T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庙前西街22号之2地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3
(2024)粤0104民诉前调4598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王**
广州早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
2021-07-20
(2021)粤0803民初1487号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湛江市富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杨*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07-19
(2021)粤0803民初1487号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湛江市富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杨*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4
2021-01-12
(2020)粤08民终4596号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湛江市富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杨*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9-22
(2020)粤0803民初1876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湛江市富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杨*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4〕34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16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庙前西街22号之2地下从事咖啡类饮品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立即停止经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概览》,当事人在2024年2月16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5305.98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没有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用餐,在食品加工区内未发现食品原材料及半成品,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认定为5305.98元。综上所述,当事人于2024年2月16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庙前西街22号之2地下的经营场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饮品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5305.98元,货值金额为5305.98元。
当事人:广州早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5JE9T
法定代表人:付饶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1610单元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9日
当事人在2024年2月16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短,情节轻微,积极配合我局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且本局未收到关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305.98元(伍仟叁佰零伍点玖捌);
二、没收小熊牌咖啡机(型号KFJ-A06Q1)壹台;
三、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整)。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305.98元(叁万零叁佰零伍点玖捌)
25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