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区华乐塑料制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402MA77ET3436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原面粉厂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新21民终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谢**
高昌区华乐塑料制品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03
(2025)新2101民初5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昌区华乐塑料制品厂
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3
2022-02-14
(2022)新21民终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地克·沙地拉
高昌区华乐塑料制品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区)市监特处罚【2023】69号
2023年5月24日,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新市监特函[2023]6号)文件要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昌区华乐塑料制品厂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制品厂员工马林(640402199705082013)装卸模具使用一台设备铭牌为: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CPC型2.5t,产品编号CY202306029,设备代码611010880002306029,制造单位:邢台叉车制造有限公司。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叉车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资料和的作业人员资格证。执法人员当即给当事人送达了(高区)市监特令[2023]第2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完成整改。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制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马林使用该台未经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叉车,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员工马林特种设备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叉车的首次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车牌),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主要领导后对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决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高区)市监特查[2023]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