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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祥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保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1MA7892W21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和平路5号5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新4021民初4037号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瑞保事务所
伊宁县祥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伊宁县人民法院
2
2023-04-27
(2023)新21民终16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伊宁县祥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4-19
(2023)新21民终16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伊宁县祥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4-06
(2022)新4021民初147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孙**
杜*,伊宁县祥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
伊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4
2023-04-17
(2022)新4021民初147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孙**、杜*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8
2023-06-27
(2023)新21民终166号
劳动争议
伊宁县祥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53号
(一)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 1.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 经查明,你公司2019年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油料专票30份(发票金额2,920,353.90元、税额379,646.10元,价税合计3,300,000.00元,货物名称:*柴油*柴油(VI))。你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月进行抵扣,并作为扣除凭证列支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经对你公司财务负责人马莹进行询问,你公司承接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土方剥离工程,用油量较大,向生隆达加油站购买过油品,后你公司以8.5%的手续费向生隆达加油站购买油料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920,353.90元、税额379,646.10元),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及虚列成本。 经调查核实发现: (1)合同签订情况:你公司与生隆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1份,合同约定按实际销售油品的数量结算金额。 (2)款项支付情况: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17日向生隆达加油站转账1,000,000.00元;10月22日转账300,000.00元;11月8日转账1,000,000.00元;11月13日转账1,000,000.00元,合计转账3,300,000.00元。 (3)资金回流情况:你公司存在部分资金回流的情况,资金支付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后通过个人银行卡进行回流,回流金额合计3,274,500.00元,具体如下: 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17日向生隆达加油站转账1,000,000.00元,10月17日从生隆达加油站业务员李龙个人银行卡转账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田的弟弟李保德(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银行卡两笔金额分别为700,000.00元、300,000.00元。 你公司2019年10月22日通过公司账户向生隆达加油站转账300,000.00元,10月22日从李龙个人银行卡转账至李保德个人银行卡一笔金额274,500.00元。 你公司2019年11月8日通过公司账户向生隆达加油站转账1,000,000.00元,当日从李龙个人银行卡转账至李保德个人银行卡三笔金额,分别为210,000.00元、130,000.00元、140,000.00元;从李龙关联人员于梅(生隆达加油站工作人员)个人银行卡转账至李保德个人银行卡两笔金额,分别为290,000.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766296.17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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