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康山街道爱加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子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1MA2JJCQBX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奚塘景城38城38幢新风路48~52号(双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南处罚〔2024〕489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抽样数量(含备样)3.295kg,备样数量1.55kg,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10,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从嘉兴市**农产品有限公司采购该批小台芒,共4kg,采购单价7.5元/kg,销售单价13.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54.4元,违法所得54.4元。当事人销售的精品橙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抽样数量(含备样)3.045kg,备样数量1.5kg,结论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水胺硫磷,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5,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从嘉兴市正飞农产品有限公司采购该批精品橙,共4kg,采购单价6元/kg,销售单价13.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54.4元,违法所得54.4元。涉案总货值108.8元,违法所得108.8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相关资质凭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召回的义务。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检索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库及案件系统,发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和精品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说明该批小台芒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4公斤,精品橙4公斤,涉案货值金额108.8元,违法所得108.8元。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第十条“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根据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认定,经本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8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08.8元(壹仟壹佰零捌元捌角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