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益百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万荣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L3R1J1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绿墅湾6-7幢1层107-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20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以69.7元/盒的价格订购4盒胰岛素混合注射液,生产日期2021.02.16,有效期至2024.01.。当事人以70元/盒进行销售,当场可以提供药品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截至2024年4月3日上述4盒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由于4盒药品均未被销售,故当事人涉案货值为280元,违法所得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4盒过期药品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4盒过期药品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