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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挺荣饭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国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2MA2B4H3T5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湖街72号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12
(2019)浙01民初2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吴兴方小小饭店,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方*,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5-09
(2019)浙01民初2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方*,方*
吴兴方小小饭店,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10
2020-06-18
(2020)浙民终299号
方*、方*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16
2019-12-10
(2019)浙01民初2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方*、方*等与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市监处罚〔2024〕468号
2024年5月24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花鲢(购进日期:2024年5月23日,单价22元/kg,抽样数量(含备样)2.7kg,备样数量1kg)进行了抽检。2024年6月17日,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410926029),被抽检的花鲢,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实测值3.5 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1092602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吴某签收,现场未发现被抽检的该批次花鲢。被抽样批次花鲢是当事人2024年5月23日从吴兴张建国水产品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5.1公斤,购进价格为20元每公斤,共计102元,销售价格为22元每公斤。花鲢有2.7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2.4公斤已售出。货值金额112.2元,获利10.2元。当事人仅提供了购货方的购物单和营业执照,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索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综上,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10.2元。
50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2
湖吴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28号
你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1条之规定,因为你场所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行为已符合较轻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
给予吴兴聚香苑饭店(个体工商户)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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