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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鑫波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2MA5YWL156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号第1层1-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查:2018年05月08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12月09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是JY15002321000128,有效期至2025年12月08日,该证过期后又于2026年01月08日重新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为JY15001561067095。在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号第1层1-8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等经营活动至今。2025年11月19日,当事人从库芝(重庆)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处以137.1元/件的价格购进铁棍山药1件(30斤),铁棍山药购进金额137.1元,购进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蔬菜区以15.96元/kg的价格销售。购进时当事人收取了库芝(重庆)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2025年11月2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号第1层1-8的武隆区鑫波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19日的铁棍山药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抽样数量3.37kg,备样数量1.62kg。抽样样品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备份样品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样品和备样样品数量均由抽检人员以15.96元/kg价格购买,计销售金额为53.79元,获取违法所得53.79元。2025年12月18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A25SH16205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该《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12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随机抽样过程、送检程序以及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将剩余的11.63kg该批次铁棍山药以15.9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计货值金额185.61元,获取违法所得185.61元。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以15.96元/kg的价格销售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19日的铁棍山药15kg,计货值金额239.40元,获取违法所得239.40元。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瓜子、花生等散装食品,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08日。&n
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中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500元。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2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4〕24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05月08日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12月0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号第一层1-8的地址经营至今。2024年06月05日和2024年06月20日在武隆区四辉食品经营部以24元/盒(12个/盒)的价格分别购进同一品牌品名、同一生产厂商、同一规格包装的趣味雪糕糖(糖果)。该趣味雪糕糖果的外包装标称品牌为良童园,生产商: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锴盛食品厂,委托商:潮州市童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为23克(硬质糖果20克+七彩糖3克),保质期:12个月等信息。2024年06月05日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30916的趣味雪糕糖(糖果)1盒(12个/盒),计购货金额为24元。2024年06月20日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30901的趣味雪糕糖(糖果)1盒(12个/盒),计购货金额分别为24元。以上两批次共计数量2盒(24个),共计购货金额为48元。购进后,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号第1层1-8的经营场所以3.9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4年09月30日,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0901该批次糖果已销售3个给消费者,计销售金额11.70元。剩余9个未销售,计货值金额35.10元。生产日期为20230916该批次糖果以已3.9元/个的价格销售8个给消费者,计销售金额31.20元。剩余4个未销售,计货值金额15.60元。上述未销售的两种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916和20230901的趣味雪糕糖(糖果)均超过保质期,共计货值金额50.70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作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其销售出去的趣味雪糕糖(糖果)是否在有效期内,故无法确认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趣味雪糕糖(糖果)13个(生产日期为20230901的9个,生产日期为20230916的4个);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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