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章庄铺全优超市广场(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贤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EKA9H16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章庄铺镇亭子山社区集贸路6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25年5月13日,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2月,当事人从宜昌市伍家岗区鑫旺源干货商行(已无法联系)购进涉案白芷15公斤、辣椒粉10公斤。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无法提供进货价格凭证。截至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以25.8元/公斤的价格将15kg白芷全部销售完毕、以31.8元/公斤的价格将10kg辣椒面全部销售完毕,累计销货金额705元。其中,公安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抽样时购买了涉案白芷1.36公斤,花费35.09元、购买了涉案辣椒面1.23公斤,花费39.11元,累计花费74.2元。据当事人述称,2026年5月18日,因我县遭遇特大暴雨导致经营场所办公区域进水,存放资料的电脑主机被浸泡损坏,故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截至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剩余涉案白芷及辣椒粉。
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辣椒粉”、“白芷”的二氧化硫项目标准指标应“不得使用”,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经检测,“白芷”二氧化硫实测值为0.263mg/kg、“辣椒粉”二氧化硫实测值为0.0146mg/kg,上述商品二氧化硫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最大限量值,属于不合格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自行启动涉案食品召回程序,将《召回公告》粘贴至店面醒目处,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上述批次涉案商品,并主动承担召回引起的一切费用。截至本案调查终结,至今无消费者前来办理上述食品的退货退款手续。
本案中,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0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30.8元(扣除抽样购买部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列号277之减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30.8元,并处罚款30000元,合计30630.8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