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红火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乐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4MA2KGN439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黄家社区二区147号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942号
2025年10月10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信息,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黄家社区二区147号101室黄晓君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2.7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利群(长嘴)1条、利群(软长嘴)1条、玉溪(软)1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1条、中华(软)1条、中华(硬)1条、黄金叶(硬帝豪)1条、利群(新版)1条、利群(阳光)2条、中华(双中支)2条、七匹狼(纯境)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4.2条、南京(红)2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红双喜(硬)2条、黄鹤楼(软蓝)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云烟(紫)3条、牡丹(软)2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0.5条、Raison(法国Ssom)0.3条,合计25个品种39.7条。黄晓君在现场。因该批卷烟部分质量有疑,部分无合法进口标志,且黄晓君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黄晓君所有。黄晓君于2025年10月4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处购入卷烟:黄鹤楼(软蓝)2条(17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280元/条)、红双喜(硬)2条(100元/条)、南京(红)2条(120元/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1条(315元/条)、利群(新版)1条(170元/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1条(180元/条)、云烟(紫)3条(12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5条(105元/条)、南京(炫赫门)3条(185元/条)、Raison(法国Ssom)1条(18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1条(105元/条)、利群(软长嘴)1条(32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225元/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135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105元/条)、玉溪(软)1条(200元/条)、牡丹(软)2条(15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150元/条)、中华(双中支)2条(435元/条)、利群(长嘴)1条(210元/条)、七匹狼(纯境)2条(165元/条)、中华(硬)1条(360元/条)、利群(阳光)2条(390元/条)、中华(软)1条(560元/条),总计25个品种42条,进货总额为8235元(捌仟贰佰叁拾伍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方式结清货款。黄晓君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已售出卷烟:南京(炫赫门)0.3条(20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8条(130元/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0.5条(250元/条)、Raison(法国Ssom)0.7条(250元/条),合计4个品种2.3条,销售总额为464元(肆佰陆拾肆元整),违法所得为108.5元(壹佰零捌元伍角)。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0.5条、Raison(法国Ssom)0.3条,合计2个品种0.8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外,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另查证,黄晓君于2023年12月21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2025年1月13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黄晓君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黄晓君的身份信息及其主体资格;
证据四:黄晓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晓君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0.5条、Raison(法国Ssom)0.3条,合计2个品种0.8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外,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烟处[2023]第 879号、杭烟处[2024]第 876 号)2份,证明黄晓君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黄晓君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9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黄晓君,黄晓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黄晓君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黄晓君的违法情形,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为164元,违法所得为24.5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较重情形,应处以销售总额30%-40%的罚款;另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销售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84元。另黄晓君在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黄晓君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没收黄晓君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24.5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对黄晓君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处以销售总额164元40%的罚款,计65.6元,全额上缴国库;
四、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个品种0.8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五、没收黄晓君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84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3个品种38.9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黄晓君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65.6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12-10
2
杭烟处[2024]第876号
2024年11月24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黄家社区二区147号101室黄晓君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3条、利群(新版)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南京(红)3条、红双喜(硬)4条、双喜(软经典)5条、云烟(紫)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利群(长嘴)2条、黄鹤楼(软蓝)2条、利群(软长嘴)2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芙蓉王(硬)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黄金叶(硬帝豪)1条、玉溪(软)1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条,合计18个品种40条。因卷烟质量有疑,黄晓君现场又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11月25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黄晓君所有。2024年11月22日,黄晓君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云烟(紫)2条(12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160元/条)、利群(软长嘴)2条(340元/条)、黄鹤楼(软蓝)2条(180元/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条(110元/条)、南京(炫赫门)3条(19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22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110元/条)、红双喜(硬)4条(110元/条)、双喜(软经典)5条(110元/条)、芙蓉王(硬)1条(235元/条)、利群(新版)2条(18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11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200元/条)、利群(长嘴)2条(215元/条)、玉溪(软)1条(210元/条)、南京(红)3条(13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1条(110元/条),计18个品种40条,进货总额为6505元(陆仟伍佰零伍元整)。黄晓君拟将其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店内销售;截至案发,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另查证,黄晓君在2023年12月21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1次。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黄晓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黄晓君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黄晓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晓君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证据五:杭烟处[2023]第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黄晓君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1次。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黄晓君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87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黄晓君,黄晓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黄晓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黄晓君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黄晓君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8个品种40条,除质检损耗外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黄晓君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1-13
3
杭烟处[2023]第879号
2023年11月7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黄家社区二区147号101室黄晓君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云烟(软如意)1条、红双喜(硬)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条、利群(新版)3条、双喜(软经典)2条,计6个品种10条。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且当事人黄晓君现场又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11月7日,本局立案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黄晓君所有。黄晓君于2023年11月6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入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190元/条)、云烟(软如意)1条(100元/条)、双喜(软经典)2条(110元/条)、红双喜(硬)1条(10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条(110元/条)、利群(新版)3条(160元/条),计6个品种10条,进货总额为1310元(壹仟叁佰壹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黄晓君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证据一:《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黄晓君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黄晓君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黄晓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晓君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黄晓君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鉴于黄晓君的违法情节,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尚未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黄晓君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6个品种10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黄晓君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