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永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397769861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物流园区第1号街坊1号楼41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5
(2025)内01民终261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12
(2024)内0602民初43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3
2021-11-30
(2021)内0623民初15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鄂尔多斯市复达商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4
2021-11-30
不当得利纠纷
鄂尔多斯市复达商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5
2021-11-22
(2021)内0623民初15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鄂尔多斯市复达商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6
2021-11-22
不当得利纠纷
鄂尔多斯市复达商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7
2021-11-17
(2021)内06民终1898号
租赁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1-17
租赁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10-09
(2019)内0602民初44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10
2019-10-09
租赁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02
2023-08-23
(2023)内0603知民初3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大连言诚予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15
2021-12-02
(2021)内0623民初15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鄂尔多斯市复达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10
2020-08-04
(2020)内0602执保612号
其他案由
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0-10
2020-08-26
(2020)内0602执保714号
其他案由
内蒙古塞外飘香食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9-08
2020-07-30
(2020)内0602执保613号
其它类型纠纷
内蒙古塞外飘香食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8-31
2020-07-30
(2020)内0602执保560号
其它类型纠纷
内蒙古百哥利食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8-03
2020-03-11
(2019)内0602民初1273号
合同纠纷
杭州荣安堂茶叶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95.7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7-09
2020-05-12
(2020)内0602民初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复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消行罚决字〔2026〕第0083号
2026年07月30日,我局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物流园区第1号街坊1号楼411的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西侧5分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无法当场改正);该单位存在的上述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照片2张以及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兰永的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金宝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65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