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恩帅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702846158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93号保利科技大厦808房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1
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孙*,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
2022-02-14
(2022)黑2701民初7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漠河县北疆旅行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3
2022-02-14
(2022)黑2701民初7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漠河县北疆旅行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漠河市人民法院
4
2021-11-12
(2021)吉24民终2074号
委托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9-02
(2021)吉24民终1595号
委托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延边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8-02
(2021)黑2701民初436号
旅游合同纠纷
漠河县北疆旅行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7
2021-05-11
(2021)吉2401民初75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延边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8
2021-04-01
(2021)吉2401民初75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延边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9
2020-12-22
(2020)黑01民终825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10-20
(2020)黑0103民初10596号
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鸿农博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1-24
(2022)黑0103民初71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
2022-06-16
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3
2016-11-06
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聚龙游门市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6-10-25
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6-03-16
合同纠纷
哈尔滨报达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南岗分公司
杨*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6
2015-09-10
(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67号
旅游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张**,汪**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7
2015-05-17
旅游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张**,汪**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11
2023-06-21
(2023)黑01行赔终7号
赔偿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二审赔偿判决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2
2023-02-22
2022-12-26
(2022)黑2723执37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漠河县北疆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2-13
2022-11-21
(2022)吉2401执3284号
委托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5-27
2022-04-28
(2021)吉2401执5266号
委托合同纠纷
延边世纪国际旅行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1-11
2021-12-22
(2021)黑27民终421号
旅游合同纠纷
漠河县北疆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24
2021-05-12
(2021)吉2401民初75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延边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393.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6-30
2020-12-31
(2020)黑01民终825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09
2020-12-14
(2020)吉2401财保364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延边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45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9
2021-01-22
2020-12-24
(2020)黑01民终8072号
合同纠纷
尹**、牡丹江观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1-22
2020-12-31
(2020)黑01民终8251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文综罚字﹝2023﹞第010号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旅游投诉者报名参团(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34-1号)的省松花江国旅环球分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11月22日,省松花江国旅索菲亚分公司的负责人滕新宇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滕新宇向执法人员主动出示了省松花江国旅索菲亚分公司的相关经营资质并说明了省松花江国旅环球分公司已变更为省松花江国旅索菲亚分公司的情况,解释了其提供的旅游合同中的公章为省松花江国旅环球分公司的原因。询问中,滕新宇未能提供带有投诉者陈佳军签名的旅游合同,并表示未在旅游监管平台与旅游者签订正式电子旅游合同。执法人员也向其了解了该旅游团行程中另付费的游览项目情况。当日,该旅行社派遣的导游李勇(因事未到场)委托滕新宇接受了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经滕新宇向导游李勇了解该旅游团整个行程情况,其承认了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以胁迫方式让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和在旅游大巴车内推销酸奶糖、蓝莓等特产并有相应的盈利的事实。 经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省松花江国旅环球分公司已变更为省松花江国旅索菲亚分公司,当事人提供的带有“省松花江国旅环球分公司”公章的旅游合同即旅行社通过微信聊天发给投诉者的合同实际应为“省松花江国旅索菲亚分公司”,应当确定其为违法主体。 省松花江国旅索菲亚分公司未能提供带有旅游投诉者签名的旅游合同,并未在旅游监管平台与旅游者签订正式电子旅游合同,其提供的纸质旅游合同不能认定为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游李勇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胁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基本查明了省松花江国旅索菲亚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导游李勇胁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11月22日,经我局集体讨论,该案已调查终结。11月23日,我局依法向省松花江索菲亚分社的负责人下达了编号为“(哈里)文综罚告字〔2023〕第0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我局执法人员向接收人员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11月26日,根据上级文旅部门交办的新线索旅游反映省松花江国旅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松花江国旅注册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按照上级文旅部门对该案件实行指定管辖的要求,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承办该案件并从新调查取证。 2023年12月4日,省松花江国旅委托副总经理李秀坤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询问中,李秀坤承认了刘书欣等三人是由省松花江国旅环球分公司(实际已变更为省松花江索菲亚分社)与其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表示分社是自主经营,总社不掌握分社经营情况。 2023年12月8日,省松花江索菲亚分社的负责人滕新宇再次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滕新宇承认了省松花江索菲亚分社与刘书欣签订了2023年11月17日至18日“雪乡王者二日游”的旅游合同,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黑龙江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该情况省松花江国旅已知晓掌握。当执法人员询问其省松花江国旅如何管理分社经营行为时,滕新宇表示平时总社没有对分社进行管理,分社向总社缴纳了质保金,平时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相关事宜。当日,黑龙江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李万峰接受了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说明刘书欣等3人是与省松花江索菲亚分社签订的旅游合同,通过拼团形式将刘书欣等3人转团给黑龙江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操作接待。12月08日,刘书欣的同行人江加敏接受了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江加敏他们3人表示报名的旅行社未告知其转团事宜。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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