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阿星美甲工作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晓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5MA47AQPC3X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升龙凤凰城D区4号楼61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3〕15042号
郑州市金水区阿星美甲工作室在美团平台“阿星美甲工作室”销售产品宣传“【手穿一次性】单只耳垂 耳骨钉”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元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