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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姚胜认蔬菜批发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胜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7GRK997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新农农产品批发市场6-10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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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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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3〕746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早上六点左右从萧山区新湾镇冯娄村路边的一个农户采购了10斤豇豆,花费4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豇豆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上家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以4.5元/斤销售6斤上述豇豆给绍兴市柯桥区来客缘快餐店。同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市柯桥区来客缘快餐店购买的上述豇豆进行抽检,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豇豆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1mg/kg,检验结果:0.13mg/kg)”。因绍兴市柯桥区来客缘快餐店抽检不合格豇豆是从绍兴市柯桥区姚胜认蔬菜批发铺采购的,2023年6月21日钱清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承认上述不合格豇豆是其销售给绍兴市柯桥区来客缘快餐店的,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CN202300105的《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的豇豆进价8元/千克,当事人以9元/千克销售3千克给绍兴市柯桥区来客缘快餐店,获利3元,剩余部分全部售出,但因蔬菜销售中有损耗,当事人未记账,故剩余部分获利情况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了豇豆召回通知,截止目前无人退货退款。当事人摊位经营面积约26.04平方米。 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由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出具的豇豆的检测凭证,但因检验凭证上未写明被检单位摊位号或经营者姓名,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检验报告属于当事人。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豇豆时未索取上家营业、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甲基异柳磷超过GB2763-2021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6.04平方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 以上处罚没款合计3103元(叁仟壹佰零叁元整)。
31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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