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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卫东注册资本:110万元(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31650000663637942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会展大道1119号乌鲁木齐晚报传媒大厦B座8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8
(2025)新0105民初13882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盛业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4
(2024)新2801民初57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巴州同庆丰棉业有限公司;新疆垄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4-10-22
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巴州同庆丰棉业有限公司;新疆垄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4〕95号
经查,2021年11月,你单位取得成都柯月鑫欣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51002100104,发票号码为15011881〜15011884、15011886,价税合计400,000.00元;取得成都格亚卓雅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51002100104,发票号码为15011940〜15011941,价税合计200,000.00元;取得成都唛隆咔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51002100104,发票号码为15011814〜15011815,金额200,000.00元。你单位取得成都柯月鑫欣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格亚卓雅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唛隆咔商贸有限公司3家单位虚开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并在申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从上述3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由你单位张兴权律师提供的。2021年3月、5月,你单位以现金支票方式分别先预支给张兴权800,000.00元,挂往来账其他应收款-张兴权。经询问张兴权称,2021年张兴权联系到李娜购买了50,000.00元的消杀用品、350,000.00元的电脑材料、200,000.00元的复印纸、100,000.00元的宣传手提袋,100,000.00元的宣传资料。李娜安排将货物分多次送到你单位处,张兴权以现金方式向李娜支付货款。张兴权提出需要发票,李娜因供货价格低就提供了成都唛隆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柯月鑫欣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格亚卓雅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你单位表示上述购进货物均使用于日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3家单位虚开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违规取得发票行为。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